俗话说得好
“吃一堑长一智”
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
置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
无视法律的威严,以身试法
结果......
👇🏻👇🏻👇🏻
3月9日0时29分许,三亚交警吉阳大队联合大东海派出所在榆亚路某路段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辽A8***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驾驶人李某(男,38岁)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路管员发现该驾驶人李某曾于2019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处罚,2010年9月16日在辽宁省兴城市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处罚。
随后,交警路管员将其带往第三方酒精毒物检测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在进行抽血检验时,李某以晕血、害怕等理由拒不配合医务人员采血,在交警路管员的多次劝解下,仍不配合。最终,交警路管员依法对其强制采取血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因饮酒驾车被罚再次饮酒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0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月9日0时55分许,三亚交警吉阳大队依法拦截一辆津N3***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驾驶人岳某龙(男,32岁)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路管员发现该驾驶人岳某龙曾于2012年6月30日在天津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处罚,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
随后,交警路管员将其带往第三方酒精毒物检测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在进行抽血检验时,该驾驶人岳某龙以害怕抽血为由拒绝配合医务人员采血,经交警路管员多次劝说,最终配合抽血。经检验,岳某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岳某龙因饮酒驾车被罚再次饮酒驾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1、95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2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其合并处以2200元罚款的处罚,并处10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3月8日,三亚交警共出动警力153人,设置检查卡点6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62起。其中,涉酒驾驶57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3起,非机动车涉酒驾驶44起),超员载人3起,不系安全带8起,逆行1起,逾期未检验5起,未悬挂机动车号牌5起,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150起,教育劝导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177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59起。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形成了严打严查的整治氛围。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希望大家牢记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为了自己和家人
切勿酒后驾驶
致敬警营里最美的她们!
7日晚至8日凌晨,这5名驾驶人因醉酒被查......
Sany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